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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4。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增减条件,且在2016年1月1日后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这项规定是否意味着2013年至2015年的研发费用不受额外扣除政策的约束,并可在2016年1月1日后追溯享受?

  • 财税问答
  • 2021-07-08
  • 云小编
答:根据文件精神,2016年1月1日后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到2016年,而不是2016年之前。查看所有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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