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微信聊天群“无限税务月”讨论了以下三个问题,气氛相当热烈。
1. 对于R&D费用的资本化,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在未来的无形资产摊销中可以加多少的口径?
2. 对于研发费用的资本化,如果以后转移,是否可以继续增加未摊销但计入成本的部分?
3. 对于自行开发的资本化无形资产,如果在后期用于其他研发项目,则意味着可以将其相加两次。次级权责发生制的基础是资本化无形资产的权责发生制基础还是会计基础?
关于第一个问题,财政和税务部认为,在未来无形资产摊销期间可以增加的金额的基础是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但是,该金额是税收口径,即与会计中资本化的金额不同。
原因是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且不得增加或减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如果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并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则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时,税前扣除的折旧应计算附加扣除额;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选择缩短摊销期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进行增减。
本年度企业研发支出结转的无形资产会计金额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本年度费用化金额和资本化金额”之间存在税收差异。
如果企业不将研发项目支出资本化,则符合要求的支出可在当期增减。但是,对于已经资本化的支出,从现有收益中,只有“纳税人在本年度(以前年度)的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本年度摊销金额”可以填入收益表第43行或第44行。因此,尽管财税微波认为也应允许其增加和扣除转让时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但该操作在当期回报中不受支持。
此外,在资本化后,申请的专利权和其他权利可以使企业在转让时获得更好的对价。
对于第三个问题,“如果在后期将自行开发的资本化无形资产用于其他研发项目,则意味着它们可以重新相加。二次相加的基础是资本化无形资产的相加口径还是会计口径?”
首先,是否可以进行二次加法存在一个问题。当然,现有的申报表和填写说明并不要求禁止或不可能进行二次添加。但无论如何,财税微波炉认为,附加口径应该是资本化时的税收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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