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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所建厂房于2015年竣工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决算。由于未完成最终结算的实际结算金额未知,在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前,项目余额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目前,各项目的决算已陆续办理完毕。建造商申请从我公司开具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我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 财税问答
  • 2021-07-10
  • 云小编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产生纳税义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项目方根据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也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11%的税率纳税,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票应在营改增前开具,而营改增后发票人为拖延,属于未按要求开具(取得)发票,相关投入不能抵扣。根据《营业税实施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检查所有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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