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月份收到了供应商的发票。当时,由于我们公司的原因,发票丢失了。另一家公司在5月份向其国税局签发了一份纳税申报单,当时我公司对此进行了记录。但是现在我们公司发现我们没有及时扣除该发票的进项税,所以现在发票已经过了扣除期。我想知道我们现在是否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减税?是否会有惩罚和其他规定?是否符合扣减适用范围?
贵公司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已开具证明,但未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抵扣。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4条规定,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如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期限内,即:,自发布之日起180天内,查看所有项。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