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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该公司与其(海外)附属公司签订了产品合同。由于产品需要提前准备,大部分主材(钢管)已收货,进项税额已扣除。现在合同被取消,并获得了采购违约金。这些材料(钢管)是为产品定制的,其他产品不适用,因此公司决定将其作为废品出售,销售价格与购买时的金额相差很大(即损失)。请问我们以低价处理这些钢管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是否需要记录损失?我们在采购材料时是否需要转出扣除的材料进项税?

  • 财税问答
  • 2021-07-10
  • 云小编
第一,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里的低价销售损失是否属于异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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