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刚成立于7月份,从事建筑业。第三季度,仅签订了一个项目,预付款5万元,另一个项目付款6万元,共计11万元。由于项目尚未完成,因此未开具发票。当我本季度申报纳税时,我是否应该按照预收的5万元预缴税款,并且由于没有销售收入,如果我本季度未达到9万元,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问题中描述的情况,预收的5万项目资金和预收的6万项目资金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共计11万元。季度收入11万元,折算为免税收入,但仍超过9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45条规定,增值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项或获得销售需求。。。检查所有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