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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价格明显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交易,有何规定?

  • 财税问答
  • 2021-07-05
  • 云小编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税基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房地产,无正当理由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交易价格较低。。。检查所有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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