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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中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房地产,如何扣除?

  • 财税问答
  • 2021-06-03
  • 云小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进项税额分期扣除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规定,根据《房地产进项税额分期扣除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在会计系统中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房地产,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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