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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否优先单独计算股息和利息?

  • 财税问答
  • 2021-06-10
  • 云小编
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外商投资中分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利息,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既然股息和利息的性质是可以渗透的,那么股权转让的收入不应该仍然渗透吗。这可能真的是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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