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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红字,是否应将买方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给卖方?

  • 财税问答
  • 2021-05-25
  • 云小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当经税务机关证明一致(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符合证明的专用发票作为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给卖方。”即符合证明的专用发票作为买方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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