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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需要在开具发票之前进行收款。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避免风险?

  • 财税问答
  • 2021-06-07
  • 云小编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六条规定,发票应当在下列地点开具:“1.如果采用预付款、委托付款承诺和委托银行托收的结算方式,则交货日期应为收到货物的日期。2.采用付款交运结算方式的,以收货日期为付款日期。3.如果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则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应为付款日期……”本规定表明,在经济交易中,尽管开票的具体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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