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的个人所得税和重病医疗特别附加扣除的详情即将公布!财政部刚刚宣布!
重的个人所得税和重病医疗特别附加扣除的详情即将公布!财政部刚刚宣布!2019年8月9日资料来源:雷丁(11814)8月1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医保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医疗收费电子账单管理改革的通知》(财总[2019]29号),全面实施医疗收费电子账单改革,明确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账单格式和电子账单信息填写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特别附加扣除的政策细节。附件1:门诊医疗费账单(电子)格式附件2:住院医疗费账单(电子)格式附件3:医疗费明细(电子)格式附件4:门诊医疗费账单(机印)格式附件5:住院医疗费账单(机印)格式附件6:医疗费账单“其他信息”列填充并显示1。可抵扣支出项目依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由个人承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医疗电子账单改革政策中进一步明确了可抵扣支出项目,即“个人缴费”直接列在“其他信息”中医疗电子账单一栏个人自付费用明细如下:患者本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的金额,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患者按固定金额支付的费用根据疾病类型、疾病组、病床日等进行一揽子支付的方式。医疗电子账单改革明确了对医疗费用账单金额的检查关系为:总金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其中只有“其他信息”中的“个人自付”金额是大病医疗的可抵扣金额,本次改革直接列出“个人自付”在医疗电子账单中,金额法定义了个人大病医疗的可抵扣内容,方便纳税人统计和计算抵扣项目金额,体现了国家“放行、管理、服务”实质性措施的落实情况改革二、原特殊附加扣除政策中“大病”的定义和概念没有明确大病医疗扣除项目中“大病”的概念,一度引起大家对“大病”定义的关注讨论此次医疗电子账单改革明确,只要个人在医疗保险范围内有自费费用,无论疾病类型如何,都可以扣除,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没有区别,只要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d.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医疗电子账单其他信息“个人自付”范围内,所列金额可扣除3.扣除限额及扣除对象按《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执行,在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由个人承担(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费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在8万元以内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其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发生的医疗费用纳税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缴纳的税款,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扣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除额应当单独计算。因此,在扣除限额方面,个人应当“自行支付”在年度医疗费用电子账单中,如果所列金额超过15000元,则可以扣除。如果纳税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选择由纳税人一方扣除,则扣除15000元后的总扣除限额为80000元/人。如果纳税人的自付医疗费为60000元,且自付费用d配偶的医疗费用为12万元,选择由纳税人一方扣除,纳税人的扣除额为6万-1.5万=4.5万元,配偶的扣除额为12万-1.5万=10.5万元,扣除总额为4.5万+1.5万=15万元,超过最高扣除限额8万元。因此,纳税人应按照当年8万元的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额。填写个人所得税app时,应按每人填写。步骤1:选择医疗费用科目与扣除科目的关系:步骤2:填写个人负担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填写的个人负担金额应为扣除15000元之前的金额,即个人实际支付的金额。系统会自动计算,填写金额后完成申报。4.商业医疗保险不ot影响个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扣除:除基本医疗保险外,个人已购买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并获得保险赔偿。赔偿费用不影响大病医疗的特殊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费用,即医疗电子账单“个人自付”栏所列金额,可正常扣除。5.扣除时间依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根据文件规定,个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结算和缴纳时,应扣除个人的重大医疗费用,即在年年中扣缴预付款时,不能扣除重病的医疗费用,并支付费用。本年度发生的urred应在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最终结算和支付期间扣除。6.保留备查的数据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纳税人应保留原始数据(或复印件)与医疗服务费用和医疗保险报销有关的票据,以备将来参考。医疗电子票据的改革为大病医疗特殊附加扣除费用的信息管理提供了条件,方便了纳税人的信息填写和数据保存,以及方便税务机关的征管和信息比对。来源:税务管理前线精彩|征集|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