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起,该纳税凭证将“消失”。如有必要,请及时打印!
从明年起,该纳税凭证将“消失”。如有必要,请及时打印!2018年12月20日来源:reading(8908)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澄清<税收完税证明>的通知。(文件)发放管理事项(财税函[2018]628号),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文件)将调整为税务记录,税务机关不再发放完税凭证。这次调整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看看。“个人所得税纳税(退税)凭证”调整前后有哪些变化?答:对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退税)证明,表头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证明”,即:从明年起,纳税人申请2019年1月1日之后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退税)证明,表头为“个人所得税完税记录”字样,即提示: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申请签发个人所得税完税(退)凭证的,税务机关应继续签发完税凭证(单据类型)。因此,如果纳税人需要出具相应的纳税(退税)证明,一定要核实具体期限!为什么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单据类型)应调整为税务记录?答: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一是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为民减证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二是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近年来,不仅单位要“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个人也要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第15条规定,相关部门应依法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处罚。结合此次调整可以看出,国家对个人纳税的监管正在逐步落实,个人纳税将正式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得相应的纳税(退税)证明?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应用程序或税务服务大厅申请发布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同时,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税务服务机构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 客户的书面授权信息。此外,小型合作伙伴需要注意的一个变化是,2019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纳税凭证样式已经调整。新样式:旧样式:通过以上新旧样式的对比可以看出,调整后的完税凭证表头不再印有“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章”字样,税务机关“税务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因此,后续纳税凭证无“监管章”字样不被认为是伪造的~~这篇文章来自互联网精彩的|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税收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