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票收入需要根据事实进行申报,但申报规则自3月份以来已发生变化
未开票收入需要如实申报,但申报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发生变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40676)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原则解读,只要存在应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已收到付款或已获得申请销售付款的证明,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已发生纳税义务,因此将产生未申报收入。但是,如果该笔交易在未来再次开具发票,由于同一笔交易不应纳税两次,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应从当期所有已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中扣除已申报的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税发[2017]12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本文件实施前,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申报收入”一栏填写负数,解决异常比较问题。例如,上列a企业在申请下月增值税时,在“未开票收入”一栏填写-100万元,对应的开票收入一栏仍按实际开票销售额填写,可以解决同一笔交易重复纳税的问题。然而,这种填充方法有两个缺点:第一,它不符合声明逻辑。将“未语音收入”填为负值意味着交易已被取消并返回到交易前的状态。当这项交易实际发生时,宣布负销售额歪曲了交易的实质;二是犯罪分子容易在“未开票收入”一栏任意填写负数,造成“暴力虚拟开户”的违法行为。因此,苏资发[2017]124号文对该缺陷进行了相应的纠正。根据财税发[2017]124号文的要求,本期开具的发票(不含非应税发票)的总金额和税额应小于或等于本期申报的销售总额和税额。根据该规则,“未开票收入”对应栏不应小于零,否则申报的销售额和总税额将小于发票金额和总税额,导致申报例外。根据财税发[2017]124号文规定,税务机关暂不解锁税控设备,对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处理。因此,3月1日以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未开票收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在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期间,申报的增值税仍应在“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栏中填写正销售额,但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和收款记录,以备将来核查。2.如果未申报的收入在未来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期间,“未申报的收入”中申报的增值税不能用负数填写,而应通过从已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中减去已申报的未申报的收入来计算,差额应填在发票的相应栏中“发票收入". 3. 对于第二次操作导致的比较异常,由于无法在线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核,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一致,并申请税控设备正常申报和解锁。如a企业开具发票500万元,申报销售额400万元,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差额100万元已在上期申报为未开票收入。该等证据至少应包括:(1)规定开票日期和收款日期的合同;(2) 收到付款的证据或其他结算证据,如票据;(3) 付款人和签订合同的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应与之前开具的当期收入发票相同。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