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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澄清】10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按3500还是5000免税征收?

  • 财税问答
  • 2021-05-15
  • 云小编
【个人所得税澄清】10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按3500还是5000免税征收?2018年10月11日来源:雷丁(1734)不久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消息一出来,我的朋友们都非常激动!毕竟,门槛从3500提高到了5000,但我们可以得到数百个。。。有一段时间,我们都在等待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实施。结果,当个人所得税在10月份宣布时,问题又来了!当财务和税务合伙人申报时,他们发现旧的3500免税额在10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仍然使用,而不是新的5000元。许多公司在每个月15日申报个人所得税。金融伙伴们晕倒了,讨论了很长时间。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10月15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申报上月工资收入,11月15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执行5000元的新标准;第二种意见:10月15日申请个人所得税时,已经是新税法规定的10月1日之后。新的5000元标准将于10月15日实施!这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争论不休。那么,税法到底是什么?根据财税专家俞清泉先生的意见:个人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修改个人税法时调整的细则文件都有明确规定:个人税法有个人代扣代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代扣代缴税款有明确规定: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简化为:当月扣缴,下月15日内申报扣缴。”。这一原则一直是明确和一致的。例如,旧个人税法第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的应缴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税按月计算征收,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向国库缴纳,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就因为个人税法规定了“当月扣缴,下月15日申报缴纳”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个人纳税申报系统会认为新标准的实施仅在当月预扣,并且直到下个月才会根据新标准申报税款;因此,正常理解支持上述争议中的第一种意见:“在10月15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申报上月工资收入,因此在11月15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执行5000元的新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2011)》的细则(2018)至今尚未出台,让我们来看看历史经验。以2011年9月1日税法调整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明确实施细则: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款标准和税率的适用(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以后(含)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适用税法修订后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二) 2011年9月1日以前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2011年9月1日以后是否入库,均按税法修改前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6号文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税收主要取决于“实际取得”,不应与“人员归属月”混淆(我方人力资源部经常发放工资,与实际支付月不一致,容易混淆);其次,通过调整实施日期进行划分;很明显,新标准遵循旧标准。事实上,税收实施的原则是一致的。如果我们在2018年10月1日新税法实施时的文件中包含“2011年9月1日”,一目了然:如果是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发布的,即使是在10月15日发布的,也应该按照3500元的旧标准上报;如果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实际发布,则应按照5000元的新标准上报。为什么很多企业会犯错?政策澄清后,让我们看看事实。纳税申报中有两个重要的实际问题:扣缴点和申报支付点。扣缴时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一般以单位实际发薪日为依据,各单位的工资支付习惯不同。由于实际发薪日有上半月(通常为5天和10天),因此也有下半月(通常为20天和25天);申报和支付时间点:由于税法明确规定“在下个月的第15天内”,许多公司习惯于在第15天确定纳税申报截止点。如果扣缴时点(发薪日)在下半月的第15天之后,则错过当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时点,只能在下月申报,符合税法规定,一般不会造成问题。如果扣缴时点(发薪日)在下半月的第15天之后,如果在上半月的第15天之前,则将进行两次操作。一种操作是将申报推迟到下个月,即根据税法,“当月预扣,下月15日内申报缴纳”;但是,很多企业会在当月个人纳税申报缴纳时点前错报,即“当月预扣、当月申报缴纳”1。第二次操作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事实上,如果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支付(10月1日之后支付的工资),这是一个财务操作错误,您能享受5000元的基本扣除和新的税率吗?答: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扣除及税率适用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在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5000元费用的基本扣除额和新的税率表为准。如果纳税人9月份的工资实际在10月份领取,则可享受5000元的基本扣除和新的税率表。然而,应该提醒的是,工资收入是按月纳税的。如果第二份工资在10月份支付,则需与第一份工资收入一并纳税,5000元不能再次扣除。2.对于2018年9月至10月申报工资的纳税人,能否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5000元的基本扣除额?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抵扣费用和税率适用情况的通知(财税[2018]98号),10月1日后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适用于5000元的基本扣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9月份正常发放的工资,在10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相应税费,不适用5000元/月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3.9月底,该单位依法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能否享受5000元的基本扣除和新税率?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付款。因此,由于国庆长假,一些单位可能会将10月份的工资提前到9月底。上述各单位9月底依法发放的10月份应支付的工资,可适用于新的基本扣除费和税率表,税务机关将切实允许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因此,税务部门统一推广使用的代扣代缴客户端软件提供了相应的计税功能。依法预缴工资的单位,可以选择10月份的“纳税期限”申请5000元的基本扣除费和新的税率表,但仍需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缴纳相应税费。需要提醒扣缴单位和纳税人,正常9月份支付的月工资仍需按照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和现行税率表计算扣缴。如果扣缴申报与事实不符,税务机关将在以后检查并更正。4.新的扣缴客户能否帮助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所得税?答:为适应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方便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8月1日,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正式升级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代扣代缴客户端”。扣缴义务人可以从省级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和使用客户机。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政策的预扣税客户版本。新预扣税客户端已设置联机自动升级功能。升级后的扣缴客户端增加了纳税人身份验证功能,供扣缴义务人检查和修改纳税人身份信息,以便更准确地提交相关信息,正确代扣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将继续做好新客户端上线后的运维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使用客户端时遇到的问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税务局还公布了代扣代缴客户运维热线。扣缴义务人在使用客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或当地运维热线,及时获得帮助和解答。如果您不知道,可以点击查看“社保、个人所得税痛点分析、企业日常涉税风险调查”线下高端培训会议。文章的部分新闻来自益气迎水楼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表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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