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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识别“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是否有具体的识别标准?

  • 财税问答
  • 2021-05-19
  • 云小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若干废止无效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兼营应税劳务”指年销售货物超过年销售货物总额的50%,纳税人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财税字[19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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