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抵免等级已提高到5级,M级即将到来!
税收抵免等级已提高到5级,M级即将到来!2018年2月1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485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抵免评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随着税收抵免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抵免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日益增加,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分权、管理、服务”的改革精神,优化税收经营环境,鼓励“众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公告如下:1。增加下列企业参加税收抵免评估:(1)自首次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评估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2) 评估年度无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3) 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税收抵免评估期限如下:(一)新办企业在2018年4月1日前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税收抵免进行评估;自2018年4月1日起,对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新办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税收抵免评估。(二) 对评估年度内没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在每个评估年度终了后,按照《税收抵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贷管理办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税收抵免评估。三、增加M级税收抵免级别,将税收抵免级别从a、B、C、D改为a、B、M、C、D。以下企业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不诚信行为的,应当申请M级税收抵免:(1)新办企业。(2)评估年度内无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评估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的企业。四、对m级税收抵免评估的企业,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2)税务机关应及时就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提供指导。五、企业(包括新建企业)如有《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不诚信行为,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税收信用等级,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六、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税收信用管理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执行。七、本公告水泥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现予公告。2018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相关事项的公告解释信用评估一、公告背景自2014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税务系统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连续进行了税收抵免评估,参与税收抵免评估的企业已获得相应的税收抵免水平。随着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广泛应用于b类领域税收抵免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但根据现行规定,新建企业、全年无营业收入的企业和采用经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企业尚未纳入税收抵免评估的范围,这些企业要求越来越多地参与税收抵免评估。为了回应广大纳税人的关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改革精神cil关于“分权、管理和服务”,优化税务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并发布本公告,将新办企业、全年无营业收入企业和适用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税收抵免评估范围,并增加抵免资产公告内容(一)完善税收抵免评估范围制度。本公告明确了《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税收抵免评估范围的三类企业将参与税收抵免评估:一是新办企业,指评估期不足一年的企业e第一次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日期。本公告中的评估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对本年度无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进行评估。第三,适用本办法进行验证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二)明确了上述企业税收抵免评估的期限。1.如果新成立的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已经办理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评估其税收抵免;对于新成立的办理涉税事宜的企业,自2018年4月1日起评估其税收抵免首次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税收抵免评估。2.对评估年度内没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评估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税收信用评估。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在评估年度次年4月对这些企业进行税收信用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三) 增加M级税收信用评级和适用范围。添加M级税收抵免级别,并将税收抵免级别从a、B、C和D更改为a、B、M,C、D、m级税收抵免适用于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不诚信行为的新办企业和考核年度无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考核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的企业。(四) 明确适用于具有税收抵免的M类企业的激励措施。本公告明确了对M级企业的两大激励:一是可以在线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无需到税务服务大厅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第二,税务机关要加强服务,及时指导税收政策和管理法规。(五) 完善税收抵免的动态调整机制。为了及时反映企业的税收抵免情况,本公告明确,对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百一十条所列的不诚信行为,无论是新参加税收抵免评估的企业还是以前参加过税收抵免评估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其税收抵免水平,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税务机关。三、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