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天-双11即将到来。让我们来看看新收入标准下消费点的财税处理。
第86天-双11即将到来。让我们来看看新税法下的消费点的财税处理:2019年11月8日来源:日税读数(326163)问世后双双11,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各行各业都利用各种花招吸引消费者。最常见的是各种在线红包、折扣券和消费点。今天,我们将重点介绍这些促销手段的财政和税收待遇。【案例】假设a公司作为一家大型连锁火锅店(一般纳税人),在双十一期间开展了一项促销活动。宣传活动细则规定:一,。在线红包:消费者进入商店时可以扫描二维码并提取在线红包。在线红包当日有效,消费结帐时扣除消费款(每张表限一个红包);2.折扣券:消费699元以上可获得折扣券。下次购买时,您可以享受40%的折扣(最初高于通常的12%折扣),有效期至2020年3月1日;3.消费积分: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消费者每消费10元,得1分。从第二天开始消费,扣1分1元。这些分数的有效期很长。4.以上红包、折扣券、积分不可兑换成现金,但可叠加(享受折扣)使用,可用于a公司所有门店,发票金额不包括红包、折扣、积分对应金额。假设a公司11月实现销售额2120万元(含税)(扣除网上红包、积分和折扣券后的净销售额)。11月,a公司共发行了价值200万元的网络红包,实际抵消了150万元的使用费。未使用的已过期。a公司11月份发行了25000张折扣券,11月份实际使用了5000张。据统计,实际使用的每张折扣券少付159.00元(含税)。根据历史经验,预计发行的折扣券最终使用率为80%。a公司11月份为消费者提供了212万元积分。11月,积分的实际使用抵消了106万元的消费。预计积分的最终利用率为90%。假设消费者12月份实际使用8000张优惠券,发现实际支付的优惠券少159.00元(含税额)。12月,消费者使用积分抵消消费,共计53万元。a公司采用新的收入标准。问题:a公司网络红包的财税处理、折扣凭证和消费点分析:一是会计处理(一)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由于在消费结算时直接扣除消费资金,其实质是一种商业折扣。所谓的“红包”只是一种商业推广的噱头。会计上不需要单独处理,但可以直接按照折现金额确认收入。(2) 折扣券和消费点由于双11期间发行的折扣券的折扣比例远高于正常折扣比例,根据会计准则,它们是提供给客户的重要权利,应视为单一履行义务。考虑到贴现券的使用率和平均扣除额,预计贴现券的单独含税价值为318万元(159万元)×2.5×80%),应与其他履行义务分享交易价格。11月折扣券扣除额=5000×159.00元=795000元。同样,a公司也向客户提供消费点,这是一项主要权利,应视为一项单一的履约义务。由于积分相当于消费款,考虑到使用率,消费点的单独售价为190.8万元(212.00元)×90%。分摊成交价格:11月火锅销售(含税)使用折扣券前,消费点数=2120.00+79.50+106.00=2305.5万元,分摊的折扣券=318.00×2305.5/(2305.5+318+190.8)=2605100元(含税),分摊消费点数=190.80×2305.5/(2305.5+318+190.8)=156.31万元(含税)。因此,11月份销售的会计分录为:借方:银行存款:2120.00元;信贷:主营业务收入1606.78万元;合同负债-贴现券:245.76万元(260.51/1.06);合同负债-消费点:147.46万元(156.31/1.0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20万元11月份使用折扣券和消费点核算分录:借方:合同负债-折扣券75万元(79.5/1.06)合同负债-消费点100万元(106/1.06)贷方:主营业务收入175万元,12月份使用折扣券及消费点核算分录:借方:合同负债-折扣券120万元(0.8*159/1.06),合同负债-消费点50万元(53/1.06)授信:主营业务收入170万元。2.税务处理(一)增值税由于促销活动细则明确,在线红包、折扣券、消费积分在消费结算时直接从消费资金中扣除,强调发票金额不包括上述扣除金额,属于商业d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第2条:(2) 规定:“纳税人折价销售货物,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价金额的,可以折价销售销售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以折扣的形式出售商品。如果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注了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则表示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中分别标注了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可以根据折扣后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同一发票的“金额”栏中未注明折扣金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则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A公司应根据贴现金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第(5)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减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第(一)项收入确认原则,A公司于11月确认2000万元(2120.00/1.06)的应纳税所得额。(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3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政策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单位外个人随机赠送礼品(含网上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除消费凭证、凭证、优惠券和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扣性质的优惠券外,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企业发行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中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扣性质的网络红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3、 税收差异和税收调整(一)2019年,税收差异的会计处理仅确认11月收入1951.78万元(1606.78+175+170),但税收处理确认2000万元。税收差额为48.22万元,应进行税收调整。(2) 纳税调整假设a公司仅存在本案所述的纳税差额,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如下:步骤1: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所示:步骤2: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如表2所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内容来自互联网,被侵犯或删除(单击下面的图片查看详细信息)精彩|收藏|共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抱歉,无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