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解释: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包括发放红包、出租房屋、公用事业等实际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解释: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包括发放红包、出租房屋、公用事业等实际问题)2018年7月10日来源:阅读(1175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这些措施始终贯穿“发布与管理相结合,服务优化”的理念。《办法》从统一认识、易判断、易操作出发,在减轻纳税人税负、降低税收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突出九大亮点。亮点1:首次出现凭证分类。《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这是企业所得税首次明确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和内涵。《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如实际支出、取得的相关合理收入等,税前扣除凭证就是这些要求的直观体现。《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旨在为纳税人提供实践指导,消除过去“发票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的误解。经营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多样性。例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工资单等会计原始凭证可以作为内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发票是主要的外部凭证,但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纳税凭证、收款凭证、拆分单据等。亮点2:收款凭证用于减轻负担。《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另一方为个体小散户的,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办法》实施后,从事小型零星业务的个人将进一步免除代开发票的负担,促进业务发展。此外,相关企业也将大大减轻税收负担。《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小散户的判断标准,即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个人销售额不得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小散户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时间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各省规定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仍应作为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亮点3:补救措施接地燃气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或取得外部不合格证书,这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为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纳税计算和缴纳,《办法》本着“尊重事实,宽严相济”的原则,制定了补救措施,既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实发”的抵扣原则,同时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分步实施补救措施:第一步:在当年最终结算期结束前,签发并更换合格的外部凭证。第二步:在对外凭证的补发和替换过程中,一旦对方有被依法注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情况,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补发和替换工作将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支出是真实的,并且实际发生了,企业可以采取更多的特殊补救措施,即在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上述制度安排打通了“不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不得用作税前扣除凭证-更换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因特殊原因不能更换-有相应数据确认支出真实性-允许扣除”的税前扣除管理流程,它既考虑到征管效率,尊重客观实际,又贯彻诚信理念,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亮点4:追溯扣除消除了顾虑。由于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原因,企业在年度支出决算期间未能取得合格的外部凭证或不合格的外部凭证。企业经常担心支出是否税前扣除。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企业本年度未主动进行税前扣除,后续年度取得符合条件的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追溯至支出发生当年,追溯扣减期不超过5年。其中,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发或更换符合条件的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下一年度用相关数据确认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追溯至支出发生年度,追溯扣除期限不得超过5年。亮点5:共享方式更加简化。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共同支出,如果采用分摊方式,取得外部凭证的一方应使用外部凭证和拆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支出的企业,以取得对外凭证的一方出具的拆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合并支出可以通过拆分表进行税前扣除,这将有效简化企业的税务处理。亮点6:租赁成本是指企业在实际租赁(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人)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或发生的水、电、气、空调、采暖、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成本。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费用包含在租金中,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单独支付。在后一种情况下,出租人的处理方法也不同,即有些是由销售人员处理的,有些是由成本分摊处理的。因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同处理方式下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亮点7:海外支出设置原则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参与海外竞争与合作,不断开拓国际市场。然而,一些企业对境外支出扣减凭证的管理感到困惑。考虑到海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和征管制度不同,税前扣除凭证无法一一列举和澄清,《办法》第十一条原则上规定,企业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可根据上述原则及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亮点八:规范管理新理念。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在各个领域不断发酵,新模式层出不穷,越来越活跃。当企业实施这些创新模式时,往往会产生一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费用,例如发给个人消费者的小型电子红包或优惠券。这些费用往往难以获得收款凭证或其他方出具的凭证。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办法》对非增值税税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办法》规定,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无需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但是,填制和使用内部凭证的企业仍必须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灵活管理的同时,也体现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规范性特点。亮点9:《内部控制与风险化解指导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税负、降低纳税人纳税遵从成本、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经营环境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方面,《办法》强调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重要性,取得合格的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的责任。另一方面,《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制内容、取得时间、补充开立和更换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既有原则要求,又有具体指导,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和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例如,为消除获取不合格发票的风险,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发票管理:一是注重合作伙伴的选择,重点关注诚信度高、财务核算健全的单位或个人;二是调整内部业务、财务等部门的凭证管理制度,加强对凭证合法性和合规性的检查;第三,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应及时进行认证或检查。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