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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九大亮点》

  • 财税问答
  • 2021-05-15
  • 云小编
何兵,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九大亮点》2018年7月12日来源:阅读(19416)来源:2018年7月6日,《中国税务报》,原名《深化改革》发布管理与服务“突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九大亮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始终贯穿“发布与管理相结合,服务优化”的理念".从统一认识、易判断、易操作出发,在减轻纳税人税负、降低税收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创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突出九大亮点。亮点1:vouc分类《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这是企业所得税首次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和内涵,《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如实际支出、可抵扣金额、可抵扣金额等取得增值税和合理收入,税前扣除凭证是这些要求的直观体现,《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旨在为纳税人提供实际指导,消除误解“发票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过去,业务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多样性,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单等会计原始凭证可以作为内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发票是主要的外部凭证,但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r、 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重点二: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收代对于零星业务,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其支出。因此,本办法实施后,从事小型零星业务的个人将进一步免除代他人和个人开具发票的负担促进业务发展。此外,相关企业还将大大减轻税收负担。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小型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即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个人销售额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门槛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和其他政策一样,小型和零星业务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来判断:如果是按月纳税,则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如果是按时纳税,则每次(天)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各省规定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仍应作为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亮点3:补救措施}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或取得不合格的外部证明,这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为了不影响企业的税收计算和支付企业本年度,本办法按照“尊重事实,宽严相济”的原则制定了补救措施,不仅体现了“实际发生”的扣减原则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分步实施补救措施:第一步:在本年度最后结算期结束前,出具并更换符合条件的外部凭证;第二步:在重新结算过程中对外凭证的签发和更换,一旦对方有被依法注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情况,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补发和更换工作将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支出是真实的,并且实际发生了,企业可以采取更多的特殊补救措施,即在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上述制度安排打通了税前扣除管理的障碍“不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不得用作税前扣除凭证-替换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因特殊原因不能替换-具有相应数据以确认支出的真实性-允许扣除”的cess,既考虑到征管效率,尊重客观实际,又贯彻诚信理念,有效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亮点4:追溯扣除,消除顾虑:由于某些原因,如购销合同,e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支出年度决算支付期间未取得合格的外部凭证或不合格的外部凭证,企业对支出是否税前扣除存在顾虑,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加强然后根据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进行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企业本年度未主动进行税前扣除,则在取得以后年度合格的外部凭证后,相应的丁类支出可追溯至支出发生当年,追溯扣减期不超过5年,其中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发或更换符合条件的外部凭证的,由企业用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确认支出的真实性后下一年度,相应的支出也可以追溯到支出发生的年度,追溯扣减期限不超过5年。亮点5:分摊方式更加简化。根据《办法》第十七条,对于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共同支出和独立核算的共同支出个别情况下,如果采用共享方式,获得外部凭证的一方应使用外部凭证和拆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消费的企业应使用获得外部凭证的一方出具的拆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一定条件下第六条:租赁费与企业(包括作为单一承租人的企业)的实际办公租金相关水、电、气、空调、供暖、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在房屋生产等资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费用包含在租金中,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单独支付。在后一种情况下,出租人的处理方法也不同,包括销售和成本分摊。因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同处理方式下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亮点七:确定海外支出的原则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参与海外竞争与合作,不断开拓国际市场。然而,一些企业对境外支出扣减凭证的管理感到困惑。考虑到境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和征管制度不同,税前扣除凭证不能一一列举和明确,本办法第十一条原则上规定了境外支出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企业将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可根据上述原则及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亮点八:规范管理新理念。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在各个领域不断发酵,新模式层出不穷,越来越活跃。当企业实施这些创新模式时,往往会产生一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费用,例如发给个人消费者的小型电子红包或优惠券。这些费用往往难以获得收款凭证或其他方出具的凭证。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办法》对非增值税税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办法》规定,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无需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但是,填制和使用内部凭证的企业仍必须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灵活管理的同时,也体现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规范性特点。亮点9:《内部控制与风险化解指导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税负、降低纳税人纳税遵从成本、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经营环境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方面,《办法》强调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重要性,取得合格的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的责任。另一方面,《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制内容、取得时间、补充开立和更换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既有原则要求,又有具体指导,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和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例如,为消除获取不合格发票的风险,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发票管理:一是注重合作伙伴的选择,重点关注诚信度高、财务核算健全的单位或个人;二是调整内部业务、财务等部门的凭证管理制度,加强对凭证合法性和合规性的检查;第三,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应及时进行认证或检查。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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