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增值税新政策!从2020年2月1日开始!
刚才增值税新政策!从2020年2月1日开始!2020-01-03资料来源:阅读(4858)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异常凭证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8号现将增值税抵扣异常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的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或未上传已开具的被盗税控专用设备;(2) 非正常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审核比对发现“比对不一致”、“缺联”、“无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5) 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和处理逃逸(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2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异常凭证,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70%以上(含70%);(2) 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纳税人未申报扣除、出口退税或进项税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所涉及的进项税不计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计算。3、 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增值税进项税额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除另有规定外,已申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2) 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出口退税。实行增值税免、抵、退措施的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当按照非正常凭证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采用增值税免征、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缴非正常凭证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而在暂停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3)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未申报扣除原材料消费税的,暂不扣除;已申报扣除的,冲减当期允许扣除的消费税。当期扣除额不足的,补缴税款。(4) 税收抵免a类纳税人取得异常证明,申请减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销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扣除的有关规定的,不得作为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退税收回、消费税抵扣处理,纳税人逾期不提出验证申请的,期满后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处理。(5)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证明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或出口退税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扣除或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消费税抵扣。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大数据分析,有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在网上开具发票。使用开票软件时,其开票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核实其真实姓名。5、 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自第一张发票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在网上开具发票,但特定纳税人不使用互联网纳税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具备风险条件的除外。6、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和处理逃逸(遗失)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2条第(2)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非受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印发,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1(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非受控发票数据收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非受控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2条第2款同时废止。特此公告。2019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的文章来自《每日语言税》,该图片的版权属于戈登新媒体中心,被侵犯并删除了神话般的“收藏”共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的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