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天上学的第84天-如果立法者不使用贴花,谁应该纳税
在每天上学的第84天——如果立法者不在2019年11月6日申请贴花,谁应该纳税来源:中国税务报告(408200)最近,作者接触到一个案例。由于立法者没有贴花,双方对谁应该支付印花税有不同的意见。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a公司为其唯一股东。2019年3月21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股东a持有的2000万元股权转让给B公司。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一致,转让方a公司,愿意将a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人B公司,B公司出资2000万元购买a公司转让的a公司全部股权,股权转让后,受让方B公司成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本股权转让协议副本由A公司和B公司各执一份,A公司留存一份,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然而,文件签署时,a公司和B公司没有申报和缴纳印花税。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支付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让文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让文件由发行人粘贴。未贴或者少贴印章的,由文件持有人负责补贴。如果书面文书以合同形式签署,持有书面文书的各方应分别全额支付贴花。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相关股东作为持有人,属于印花税的法定纳税人,股权转让的企业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但是,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股权转让证书的持有人,股东未加盖或者少加盖印章的,应当由股东负责补贴。由于a公司和B公司均未加盖印花,a公司作为股权转让证书持有人,应补缴印花税20000元(2000元)×0.5‰×2),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丛台区税务局)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内容来自互联网,被侵犯或删除(单击下面的图片查看详细信息)精彩|收藏|共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抱歉,无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