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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习·第68天-股东从公司“借款”的税务相关风险

  • 财税问答
  • 2021-05-03
  • 云小编
Daily learning·day 68-股东从公司“借款”的税务风险2019年10月14日来源:税务动员-马玲阅读(55539)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公司与股东(自然人)之间的资金转移是不可避免的。您是否意识到公司与股东(自然人)之间相互借款的税务相关风险?特别是,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但未履行完整的书面手续并及时归还,则存在被确认为“提取出资”或按股东分红纳税的巨大风险。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当前公司与股东(自然人)之间的税收相关风险。1、 公司欠股东1英镑。自然人免费提供的贷款不需要视为销售并缴纳增值税。由于免费贷款没有收入,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2.提供有偿贷款的自然人应视为提供“贷款服务”,并应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注:企业与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在贷款合同中注明用于公司正常经营的贷款及取得利息发票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向股东支付的利息需注意债务资产比率是否超过2:1,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允许扣除。政策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政策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71/n812690/c1191330/content.html提醒:公司向股东借款对公司来说不是很大的税务风险,但对股东来说,如果他们不签订贷款合同,就贷款期限和利息(可以免息)达成一致,并澄清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可能有无法主张债权的风险!2、 1. 纳税风险(1)在纳税年度,如果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借款,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返还也不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未归还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根据“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计算并征收项目个人所得税。(2) 个人投资者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费用和为自己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费用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根据“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计算并征收项目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3)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自用企业资金,其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费用和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费用,作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计入个人生产经营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计算征收项目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政策链接:http://www.mof.gov.cn/gp/xxgkml/szs/200806/t20080624_2497058.html2.非法风险当存在多个股东时,股东的贷款可能被怀疑是职业侵占和挪用资金。因此,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建议股东贷款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并签署贷款协议,以商定贷款期限和利息。今天的分享到此为止。如果有遗漏或不足之处,欢迎在留言区进行沟通和提出建议!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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