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及解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及解释》2018年2月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5218)为贯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阅读(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经营期限”本办法第二条所称连续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间内的连续经营期,包括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增值税销售,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所有增值税销售,包括免税销售和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销售,“检查补税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当月(或季度)销售额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信息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登记表中“生产经营地址”一栏填写的内容《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载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编制的《税务事项通知单》中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后5日内;逾期不办理的,自通知期限届满后次月起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扣除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下简称“应税货物和服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应纳税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行为的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并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照w根据本规定。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返还纳税人,可作为证明纳税人已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据。9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在法定节假日满后的第二天f假期应为该期间的最后一天;如果连续法定假日超过3天(包括3天)10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澄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4号公告)第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一号相关背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明确相关实施标准,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2号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了本办法中“营业期”、“纳税申报销售”、“检查补发销售”、“纳税评估调整销售”、“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的实施标准。(二)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办法编制的《税务事项通知》中应告知纳税人的相关内容。(三)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以下简称“应税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应纳税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行为的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并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标准,其中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四)很明显,税务机关核实后退还给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据。我想分享精彩的|征收|份额评论发布最新评论抱歉,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