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的三部门联合发布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政策
重的三部门联合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2019年3月22日来源:读(33057)财政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财政部第39号公告,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推动增值税大幅减税,2019年增值税改革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进口货物,将原16%的税率调整为13%;适用原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买扣除率为10%的农产品的,将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商品,税率为13%的,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 原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和服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对原适用10%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019年6月30日(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前款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和退税办法的,按照购买时调整前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买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办法的,按照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在计算免税、抵免和退税时,如果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则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间的差额应视为零,并参与免税、抵免和退税的计算。出口退税率的实施时间、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时间、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申报出口的货物和服务(在保税区和通过保税区出口的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未申报出口的货物、服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从保税区和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记录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四、 境外旅客购买离境退税项目适用的退税率为11%,税率为13%;海外旅客购买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8%,适用9%的税率。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退税率的实施时间以退还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五、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取得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两年内不得抵扣进项税。未按上述规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六、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一)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下列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 2.如果获得了带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进项税按以下公式计算:航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如果获得了带有乘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则按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客运进项税额=票面价值÷(1+9%)×9% 4.取得具有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客运进项税额=票面价值÷(1+3%)×3%(二)(六)《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27条、《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2条第(一)项第5点将“购买的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买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允许将现行可抵扣进口税额的10%抵扣应付税款(以下简称新增信贷政策)。(1)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如果经营期不足12个月,则以实际经营期内的销售额为准),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则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附加信贷政策。对于2019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纳税人,如果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的销售额满足上述条件,则附加信贷政策应自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纳税人确定附加信贷政策适用后,本年度不调整,以后年度不调整,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确定。当确定适用的额外扣除政策时,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额外扣除可在当期一并计提。(2) 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提取当期附加扣除额。按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增加或扣除;已计提附加扣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在转出进项税额的当期,相应调整和减少附加扣减额。计算公式为:本期计提加扣除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本期可抵扣附加扣除额的10%=上期期末附加扣除额余额+本期计提附加扣除额-本期调整附加扣除额(三) 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后(以下简称扣除前应纳税额)根据现行规定,附加扣减额按以下情况计算:1、扣减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将本次可扣减额加上可扣减额结转至下一次扣减; 2.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扣额加上可抵扣额的,从扣除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当期可抵扣额加上可抵扣额; 3.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可抵扣额加计算扣除额的,以当期可抵扣额加计算扣除额将应纳税额冲减至零;当期未全部冲减的,可以增加并结转可抵扣额第三阶段至下一阶段。(4)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附加抵免政策,相应的进项税不适用附加抵免。兼营出口货物和服务、有跨境应税行为且不能分割的纳税人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加计扣除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应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分割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销售及跨境应税活动÷当期全部销售d(V)纳税义务人应当分别计算附加扣减的拨备、扣除、调整和余额的变化。骗取附加扣减政策或者虚假增加扣减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税收和其他相关规定。(6)附加扣减政策执行期满后,纳税人不得撤回附加扣减,并停止余额的附加扣减。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期末增值税退税制度。(1)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留成税额: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六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的增值税免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值税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税收抵免评级为a或B; 3、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四)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时收缴、退税、收缴后返还(退款)政策的人员。(二)本公告所称“增量免税额”系指2019年3月底新增的期末免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值税免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值税免税额=增值税免税额×投入比例×投入比例60%构成增值税抵扣比例从2019年4月至退税申请期间缴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售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款完税证明中扣除,占同期扣除的进项税额总额。(4)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申报期内的留存税款和抵免税款。(5)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或者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抵免、退税措施的,在办理免税、抵免、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所留存的税款n如果适用退税措施,则相关进项税不得用于退还留存税款。(6)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存税额后,应当相应减少当期的留存税额。依照本条规定再次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存税额,但连续期限为本条第(1)项第1点规定的,不得重复计算。(7)以虚假增加投入、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骗取的退税,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8)增值税免税额返还的中央和地方分享机制另行通知。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全面开放了一系列增值税免税额返还机制世纪中国税务集团举办的结算与支付面对面培训。注册涉及全省18个市、州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三大问题已经解决!点击图片了解详情▼ 精彩的|收藏|共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抱歉,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