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取消简易计税备案时,应如何准备证明材料
2019年12月4日取消简单计税申报时,建筑企业应如何准备证明材料来源:reading(5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第31号)第八条最近出台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普通纳税人如按照规定申请或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将不再实行备案制度,相关证明材料由纳税人保留。建筑安装企业应高度重视配套材料的准备,避免涉税风险。老项目配套资料的编制按照《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有关事项的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老建设项目指:(1)《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项目;(2)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3) 施工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因此,旧项目的支持资料可概括如下:如果有施工许可证,且施工许可证上注明了合同的开工日期,则应使用施工许可证作为支持资料;如果没有施工许可证,或有施工许可证但施工许可证上未注明开工日期,则应使用注明开工日期的施工项目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甲供项目配套材料的准备根据《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甲供项目是指项目建设单位购买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电力的建设项目。第31号公告指出,甲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施工服务应保留在施工项目合同中。不言而喻,施工合同应反映甲方提供的相应条款,否则税务机关不予认可。从实际工作来看,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合同大多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案文一般条款第8.1条规定:“发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中列出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应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等级和交货地点。“笔者认为,甲方提供的工程配套材料可以作为蓝图,采用以示范文本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和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清单,合同中必须列出相应的内容。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不使用示范文本的,可在合同中单独列出该表,或在甲方提供的条款中反映材料、设备和动力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单价。此外,笔者认为,甲方提供的对象范围应适当限制,并不适合使用施工现场所需的所有材料和设备。设备和电源均包含在甲方提供的对象范围内。例如,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显然不属于甲方提供的项目。从政策的初衷来看,对象甲方提供的仅限于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前者是指构成本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现本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后者是指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动力等。清洁和承包项目的支持材料的准备应符合第1(7)条的规定根据第条的规定,在有关事项的规定中,通过结算和承包方式提供施工服务,是指施工方不购买施工项目所需的材料或仅购买辅助材料,并收取劳务的施工服务ees、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第31号公告指出,通过清算和承包方式提供的施工服务应保留在建设项目合同中。通过清算和承包方式提供的施工服务应与施工合同劳动分包i一致n建筑领域基本上是一个概念。根据《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和47号修订)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外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活动以清算和承包的形式提供施工服务,保留的施工项目合同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名称应体现“劳务分包合同”或“专业经营合同”第二,合同范围不能包括主要施工材料、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等的支付,但可以包括辅助材料和小型机具。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