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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颁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财税问答
  • 2021-05-16
  • 云小编
重的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9629)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所得有关的合理支出实际发生并税前扣除的各种凭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中反映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所反映的支出相关联并具有支持力的事实。第五条企业发生费用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终结算期限届满前取得税前扣除证明。第七条企业应当保存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合同协议、支出依据、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验证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制作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其费用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纳税凭证、收款凭证等,第九条企业在中国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应当开具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是不需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从事零星小企业经营的单位,则应以发票或收据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据应包括e收款单位、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和其他相关信息。小型和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个人销售额不超过va相关政策规定的阈值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对开具税目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其他对外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除另一方开具的发票外,应使用另一方开具的发票;如果另一方是个人,则应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虽然中国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但可以按照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据凭证和有关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企业取得发票人印制、伪造、涂改、擅自作废、非法取得、虚开、填制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格发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支出真实且实际发生的,应当要求对方开具或者更换发票第十四条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在本年度决算期末前补发或者补发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prise因另一方被取消或注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发或更换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的,经核实无误后,可允许其费用税前扣除(一)因开具发票等外部凭证(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纳入异常业务、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的原因,无法补足证明材料的;(2)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3)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4)货物运输的支持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要信息。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的,在最终结算期结束后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开具并更换合格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对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开具或更换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发票和其他对外凭证,且未提供证明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的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支出的真实性,在发生当年不发生相应的支出税前扣除。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上一年度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但尚未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且相应费用在该年度未税前扣除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以后年度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提供能够证明其费用真实性的相关材料,相应的支出可以在支出发生当年税前收回和扣除,但恢复期不得超过五年。第十八条企业、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发生的费用分摊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拆分单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企业以企业出具的拆分单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在中国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发生的费用,如果采用分摊方式,企业应将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以该企业出具的分割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出租人就企业出租(包括企业以单一承租人的身份出租)办公室、生产用房等资产所发生的水、电、气、空调、供暖、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开具发票作为应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人采用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人出具的其他对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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