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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取的预收款项,如试点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开具发票,截至12月31日是否开具增值税补充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2016年?

  • 财税问答
  • 2021-05-21
  • 云小编
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主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8号)的公告》第17条规定:“普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预收营业税收入,并已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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