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结算!
这些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结算!2019年12月20日来源:reading(5783)2019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最终结算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草案,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最终结算的纳税人不超过两类。一个是他们需要退税,另一个是他们需要补税。具体情况是什么?具体内容如下:一,。原政策:2019年预缴税款大于年应纳税额,申请退税。退税内容如下: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需申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退税。分析:①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② 综合收益的年收入是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费用,余额是收入。工资、薪金所得为总收入;劳务报酬、稿酬、版税收入,按照收入减去费用的20%计算。供款报酬收入按70%计算。③ 专项扣除是在总结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后提出的新概念。所谓“三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2、原政策:预缴个人所得税较少且应补税的纳税人。具体情况包括:① 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金时重复扣除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月);② 除工资和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动报酬、稿件报酬和版税。各种综合收益合计后,综合收益适用的年度税率高于预扣税率等。这些情况都是需要纳税人补税的情况。可能存在具体的实际情况,如: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取得综合收益时,如果符合按照风险敞口草案补税的要求,并依法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以下两种情况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的汇算清缴:一年综合收益不超过12万元;2、 年度汇算清缴增值税不超过400元。即纳税人年度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年度最终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需要进行年度最终结算补税。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收益,如果年度综合收益不超过12万元,需要结清纳税,或者年度决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居民个人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最终结算和缴纳。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有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的情形。小贴士:1。汇款期限:(1)居民个人在取得综合收益后,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最终结算和付款。(2) 无住所的个人居民在最后结算和支付期限前离开中国的,可以在离开中国前办理最后结算和支付。中国的户籍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3) 被调离境外注销户籍的个人,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缴纳安置费。2、汇款方式:居民个人可通过互联网、邮件等方式办理最终结算,也可到税务服务大厅办理最终结算。鼓励使用网络方式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这篇文章来自网络,可能会被入侵和删除精彩的|收藏|共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