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费项目名称变更为注册城乡规划教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收到你方关于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费用项目改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费用项目的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函[2018]87号)。经研究,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总[2004]100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的相关规定,现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意将“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费用”项目名称变更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费》“二。上述检查费的征收单位、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征收管理,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三、 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四、本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16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