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现将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公告如下:一、如果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按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1) 设备、器材,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购买包括以货币形式购买或自行建造,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已购用的固定资产;以货币购买的固定资产,其单位价值根据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直接归属于该资产预定用途的费用确定。自建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发生的费用确定其单位价值。(二) 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照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分期或赊销方式购置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到达时间确认;自建固定资产按完工结算时间确认。二、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月次月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三、 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能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四、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果您不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则该政策在以后年度不会发生变化。五、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保留备查的主要数据如下:(一)购买固定资产时点数据(如以货币形式购买固定资产的发票、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到货时间说明、自建固定资产决算说明等);(2)固定资产会计凭证;(3)六、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法的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8月23日发布,内容来源于网上校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