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为了加强二手车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使用,现将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二手车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商务部令第3号)第二条二手车发票是指二手车应税销售和转让登记手续的普通增值税发票。第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使用二手车发票。美国第四条二手车发票一式五份: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买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转让登记联,作为向社会提交的凭证负责办理过户手续的安保车辆管理部门;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卖方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出票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用于记录二手c应收账款交易。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发票征收的相关规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二手车发票二手车发票首次核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委托代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执行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二手车发票只能在设区的各城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辖区内使用。第七条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除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外,不得用于销售e自用机动车,应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并由车辆登记所在地设区的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平潭综合试验区开具二手车发票,资料不全的,不予补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保存相关资料备查。(1)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2)二手车交易合同。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卖方还应提供其本人或代表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副本。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卖方还应提供资产处置证明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增值税按规定代征,其他个人销售其使用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第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限于销售以自己名义购入并登记的二手车第十条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限于委托拍卖的二手车。拍卖交易的确认文件和判决书(判决和调解)人民法院出具第十一条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应填写完整并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内容,包括:(1)“卖方单位/个人”栏中的卖方名称;(2)“卖方单位/个人地址”栏中的卖方地址(三)“单位代码/身份证号码”一栏,填写销售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四)“纳税人身份证号码”一栏,填写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五)“车辆价格汇总”一栏,仅注明车辆价格;(六)“地址、电话”"第十二条二手车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销量,收回税款。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检查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二手车发票使用的指导和管理,定期进行案头分析和现场检查,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第十六条二手车发票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发票管理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以其规定为准。内容来源于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