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毛利率公告如下:一、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应纳税毛利率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以下规定:(1)开发项目位于济南市区的,应纳税毛利率为15%。(二)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除济南以外的县级市或其他分区市区,则应纳税毛利率为10%。(三)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应纳税毛利率为5%。(四) 对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房,应纳税毛利率为3%。二、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生效。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11月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