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则》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要求,海关总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现将修订后的标准文本及相关内容公告如下:1。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第,第32条第28款和第29款、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9款和第12款以及第36条第4款、第42条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订。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记录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口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的流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范》的要求填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1月2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