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的通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重点企业和高校:为全面实施新老动能转化重大工程,,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城市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是各地调整城市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调整后的计税标准为:城镇用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用地4-8元/平方米,城镇建成区和工矿区用地3-4.5元/平方米,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用地4元/平方米。具体计税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表》执行。二、上述税收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将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本文件,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