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本公告适用于海关对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进行监管,即运输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待修货物”)从国外进入中国进行检测,维修后再运出国境。(二)企业可以开展下列保税维修业务:(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2) 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规定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三、 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接受海关现场检查评估:(一)海关认定的企业资信状况为一般资信以上的;(2) 企业应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维修后的货物、待维修的货物、无法维修的货物、维修用材料和零件、维修过程中更换的芯件或破损件进行专项管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3) 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维修消耗等信息的全过程跟踪,并按海关要求申报;(4) 海关监管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四、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保税维修业务的说明;(2) 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三) 品牌所有者或代理维护业务的授权文件。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逐案批准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五、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材料和零部件可以保税或非保税方式进口。适用保税进口的,企业应当根据维修工单进行实际核查。六、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建立保税维修专户(手册)簿,建立待修、已修、不可修货物信息电子库。企业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材料、配件的,保税维修专户(手册)还应包括维修材料、配件电子台账。保税维护专户(手册)中记录的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用商品目录管理。七、企业建立电子账户(手册)簿时,应按以下规则填写:表头“监管方式”填写“保税维护(1371)”,“保税方式”填写“保税维护(5)”,并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条件填写账簿的营业额。已归档的成品填写“货物名称(已修复)”和“货物名称(不可修复)”。备案材料填写“货物名称(待维修)”和“维修保税材料”,其中“维修保税材料”按实际货物名称填写。八、保税维护台账(手册)核销期限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和企业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原则上,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从事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后,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户(人工)核销周期。九、 企业办理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报关时,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办法申报备案材料和零部件的“货物名称(待修)”、备案成品的“货物名称(已修)”和“货物名称(不可修)”;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材料和部件”按“来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的相应监管方式申报;需要复运出境的,按照“退料(0664)”或“退料(0265)”相应监管办法申报出口;如需结转,按“来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相应的监管方式上报;维修、更换过程中产生的核心件、不良件、边角料,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申报“进货边角料退回(0864)”或“进货边角料退回(0865)”,并按相应记录资料的项目号复运出境;如果无法与记录货物的项目编号对应,或无法以非保税方式进口“维修材料”,则应按照待维修记录货物的项目编号填写并重新运出该国。十、原则上,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所有待修货物、返修货物、不可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更换后的核心件和不良件均应重新运出国境。如果确实无法再运输出境,则不得在国内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固体废物由有资质的企业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以及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左撇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材料和配件的余料进行处置加工贸易中的材料、剩余材料、零部件、缺陷产品、副产品和保税货物。席在进行保税维修业务时,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并在注销期间如实报告修理和更换的核心部件和不良部件的信息。期限(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材料和部件的企业还应如实申报使用保税材料和部件进行维修产生的边角料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常规型号、数量等).1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予受理新建立的电子账簿(手册)对于保税维修,原保税维修电子账簿将从本核销周期截止日期起暂停使用(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业务发展条件;(2) 未按规定处置与保税维修有关的货物、材料和部件、维修更换的芯件和断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等;(3) 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擅自处置保税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审批后,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海关发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十三,。如果企业涉嫌走私并被海关立案调查,海关将不接受新建立的保税维护电子账户(手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保税维修业务:(一)企业破产或者破产,或者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2)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降低为不诚信企业;(3) 保税维修货物在中国境内转让或者挪作他用的;(4) 整改期满未按照海关要求管理保税维修货物的。十五,。本公告实施前已试点的保税维修业务,在电子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簿验证周期内,可按原规定继续开展业务,然后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十六,。本公告中涉及商品安全的保税维修业务相关要求另行公告。十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维修业务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的规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2015]59号)十八、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12月14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