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和缴纳期限如下: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每年征收一次。除个别工商户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外,可以按年缴纳,其他纳税人应当按季度分期缴纳,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同一纳税人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生效。《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莆田税务局2018年7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