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税务局:我们收到了贵局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安庆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安税发[2018]31号)。现就有关问题回答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利息费用的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字[1996]182号)第1条规定,财政支出中的利息支出,可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持有金融机构证明的,准予据实扣除,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土地投资份额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5条和第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5月以其名义将土地投资于另一家开发公司。土地原价为人民币1970万元,双方在投资时确定的价格为人民币3000万元。投资方取得一定股权,被投资公司记录土地成本3000万元。被投资单位重新转让时,应为双方在投资时确定的3000万元,特此批准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于2018年12月19日由安徽省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务局承办处于2018年12月20日发布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