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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4-08
  • 云小编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要求,规范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商品免税管理,促进广西跨境电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11月26日,2018年是为了规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通知批准的广西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商品免税管理,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商务部〔2018〕103号)第二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有效购货凭证零售出口货物,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广西综合试验区登记,登记出口日期、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注册地跨境电商在线综合服务平台等;(二) 出口货物应通过国务院批准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三)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第三条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首次申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1)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登记证;(四) 第四条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申报的,下一季度)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第五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额和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第六条实施本办法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零售出口商品。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国家税务总局整理发布的综合试验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电子信息,向海关申报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商品的免税管理。第八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行搭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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