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现就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搬迁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一)被拆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房屋建设补贴资金、拆迁复垦奖励资金等与被拆迁贫困人口搬迁安置、被拆迁贫困人口搬迁(以下简称安置房)有关的货币补偿,个人所得税免税。(2) 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安置房,按照规定免征契税。二、异地扶贫安置房税收政策(一)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的土地安置房建设免征契税和印花税。(二) 免征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单位在安置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3) 安置房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四) 配套建设商品房等开发项目安置房,免征安置房用地契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单位的印花税,按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5) 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房或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房的,免征契税、印花税。三、 其他相关事项(一)拆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拆迁贫困人口及相关安置房的情况,由拆迁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上述信息。(二)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实施之日起征收的税款除以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花税,按申请退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2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