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纳税期限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缴纳期限,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7]52号),现将契税缴纳期限公告如下: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请申报契税。契税缴纳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未结算的契税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11月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