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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税收担保汇总数据电子传输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14
  • 云小编
为方便企业办理合并纳税担保业务,优化纳税服务,改善经营环境,海关总署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启动合并纳税担保数据的电子传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收担保数据采集电子传输系统依托财关国库银行横向联网系统,实现了担保金额、债权等业务的备案、变更、撤销、扣退等电子化操作。二、通过税收担保数据采集电子传输系统传输的担保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海关已通过系统收到税收担保电子数据,则不再接受相应的纸质单据。三、 在使用合并纳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之前,担保机构应完成与海关总署的联合调试和测试。系统启用后,海关原则上只接收担保机构通过系统传输的电子担保数据。系统投运前,海关仍将按原方式记录、变更和取消担保机构出具的合并纳税担保,担保期满后不予展期。如果由于系统原因无法进行汇总纳税担保变更、索赔等数据的电子传输,海关和担保机构可以通过离线方式进行处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暂停接收其合并纳税担保的电子数据:(一)未按照担保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的;(2) 违反相关海关法律法规。五、企业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发生欠税时,海关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请求后,相应担保终止。企业继续办理合并纳税业务的,应当使用其他担保。六、中国银行作为首批担保机构,参与税收担保汇总数据的电子传输,其他担保机构的参与时间另行公告。其他有关税收担保业务的征收事宜,仍按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6月27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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