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减免标准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18年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减免标准公告如下:一、重庆市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此金额),按月平均工资的12%计算,实际缴纳并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上限为2198元(含本数)。二、重庆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标准调整为219816元(含该金额)。三、 重庆市个人缴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月计税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该金额)。上述标准调整自2018年6月1日(纳税期)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