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荆州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收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文件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土地增值税预收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收率分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房地产。荆州中心城区面积分别为1.5%、4%和6%;其他地区分别占1.5%、3.5%和5.5%。2、 批准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分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荆州中心城区面积分别为5%、7%和9%;县市分别为5%、6.5%和8.5%;其他地区分别占5%、6%和8%。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本公告实施前的政策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收税率和核定征收税率的通知》(市地税发[2012]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荆州税务局2018年7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