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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原有海关电子纳税系统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11
  • 云小编
为进一步提高进出口货物海关纳税便利性,提高税收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停止使用原海关税收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原电子支付系统”)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切换至新一代海关税收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和保证金数据。企业可以选择柜台支付方式,也可以注册“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2018年海关总署第七十四次公告中有此操作。二、从2018年9月15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的电子担保功能将停止。如果海关确认相关担保涉及的所有税费均已缴纳,担保机构可申请退还银行保函原件。三、 参与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完成报关并生成电子税务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出扣税(费)指令并完成纳税。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扣税(费)指令,且已完税的,海关填发《完税通知书》并转柜台付款。四、 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第53号公告、2014年第78号公告、2015年第24号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9月14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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