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方面,《关于投资业务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如下:1.社会保障基金、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所有利息、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产品转让所得,免征增值税二、社会保障基金和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投资养老基金取得的养老基金投资收益,属于养老基金投资收益(二)企业所得税的非应税所得;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和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养老基金管理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社会保障基金和养老基金应缴纳的印花税离子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使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先征后返;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养老基金持有证券的转让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上市公司对社会保障基金和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免征社会保障基金和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的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未缴纳相关税费的,以本通知为准;已缴纳的相关税费不予退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9月20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