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收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收率以普通住宅为基础,非普通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分为三类,分别为1.5%、4%和6%。2、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为5%、7%和8%。经批准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征收率,按照本“三个税率”执行。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2018年7月5日前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预收款率和核定收款率。国家税务总局天门税务局2018年7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