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订和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财政监督专员办公室、,直辖市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快[2017]14号,以上四项统称为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快[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关于七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我部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益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实施其他新准则的金融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其他新准则但尚未执行金融工具新准则的金融企业暂不执行本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删除没有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在确实需要单独列示的内容中增加报表项目。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金融企业将不再执行2006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的财务报表格式。如果金融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反馈。附件:2018年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12月26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