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减免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人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照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末值)÷2年季度平均值=当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企业在年年中开业或者终止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限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不超过当地教育费附加50%。四、 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费,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2条第1项中,关于科技创业企业的条件,“从业人员不超过200人”调整为:“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及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总资产及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如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投资已超过2年,符合本通知的规定和CS(2018)号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则CS〔2018〕可适用于第55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政策。对于2019年1月1日前两年内发生的投资,如果自2019年1月1日起已投资两年,且符合本通知的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六、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7、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费减免的决定和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的重要意义切实负起落实的主要责任,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规划部署,落实到位财政部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便利性,确保纳税人和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税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将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意见和建议反馈财政部nance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17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