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税知识 > 财税问答

关于进一步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地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3
  • 云小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地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将扩大到南通综合保税区、南京综合保税区、常州综合保税区、,武进综合保税区、太原乌苏综合保税区、泉州综合保税区、芜湖综合保税区、赣州综合保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杭州综合保税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长沙黄骅综合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漕河泾综合保税区、青浦综合保税区、金桥综合保税区有24个综合保税区,其中临沂综合保税区,日照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威海综合保税区、银川综合保税区。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地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三、税务、海关部门应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确保上述综合保税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四、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ate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于2019年1月31日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 关注微信

猜你喜欢



微信公众号